世界热点评!力合科技: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00 证券简称:力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1
(资料图片)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
成就暨作废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
提出的异议。2021 年 9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
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对应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根据《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二个归属期的
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0 年营业收入(77,435.32 万元)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 32%。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
[2023]第 4-00281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为 51,851.22 万元。
因此,公司未达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归属条件未
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135 名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即 2022
年度)当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6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基于上述事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未成就的情况,135 名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即 2022 年度)当期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 160 万股限制性股票需要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归属条件未成就的情
形,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股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相
关程序合法合规,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同意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即 2022 年度)当期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 16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上述
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
理团队的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即 2022 年度)当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6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
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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